# 《规训与惩罚》——福柯

在过去两百年间，刑罚的严峻性不断减弱，这是法律史学家所谙熟的现象。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，人们笼统地视之为一种数量现象：更少的残忍，更少的痛苦，更多的仁爱，更多的尊重，更多的“人道”。实际上，与这些变化伴随的是惩罚运作对象的紧换。那么，惩罚强度是否减轻了呢？结果或许如此。但是，可以肯定地说，惩罚对象发生了变化。  
　　如果说最严厉的刑罚不再施加于肉体，那么它施加到什么上了呢？理论家们在1760年前后开创了一个迄今尚未结束的时代。他们的回答简单明了。答案似乎就包含在问题之中：既然对象不再是肉体，那就必然是灵魂。曾经降临在肉体的死亡应该被代之以深入灵魂、思想、意志和欲求的惩罚。马布利“明确彻底地总结了这个原则：“如果由我来施加惩罚的话，惩罚应该打击灵魂而非肉体”。

坎托罗维茨（Kantorowitz）对“国王的肉体”做了一个精彩的分析。按照中世纪的司法神学，国王的肉体具有双重性质，既包含着有生有死的暂时因素，又包含着一个不受时间影响的不变因素。后者需要受到维护，因为它是该王国的物质的但又无形的依托物。这种二元性从根本上讲很接近于基督教神学模式。围绕着这种二元性形成一种肖像学，一种关于君主制的政治理论，一些将国王本人与王位的要求既区分开又联系起来的法律机制，一些以加冕典礼、葬礼和征服典礼为登峰造极的仪式。在相反的一端，人们会想到罪犯的肉体。后者也有其法律地位，也造就了自己的仪式。他们也引起了一系列的理论话语，但不是为了证实君主本人所拥有的“过剩权力”，而是为了说明这些受惩罚者所显示的“权力的匾乏”。在这个最黑暗的政治领域里，罪犯是国王的对称而颠倒的形象。借用坎托罗维茨的说法，我们应该分析“罪犯的微不足道的肉体”。

除了直接受害者之外，这种罪行还冒犯了君主。它是对君主人格的冒犯，因为法律体现了君主的意志。它也是对君主人身的冒犯，因为法律的效力体现了君主的力量。

君主在处决时的存在，不仅表现为实行依法报复的权力，而且表现为能够中止法律和报复的权力。他应该始终是独一无二的主宰，唯有他能够荡涤冒犯他本人的罪行。
